垃圾大挪移 良心不会痛吗?

发布:2019-04-02 14:20    来源:新民晚报社区版·长三角
2018 年 12 月 21 日上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长江口垃圾倾倒
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此案与此前发生的一度引发广泛关注的垃圾跨省
倾倒太湖案惊人相似, 总共 26 船计 2 万吨生活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
段、太仓段,65 船共计 2.28 万吨生活垃圾被跨省运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
地非法填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后果。
该案几名涉污染环境罪的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 其中三名主犯倪某、
周某、张某分别获刑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五年、四年三个月,并处一百万
元至四十万元罚金不等。 被告人成某等污染环境罪的从犯分别获刑有期徒
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五万元至六万元罚金不等。
垃圾乾坤大挪移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 她拥有独特
的生态系统,是重要的生态宝库。
2016 年 8 月至 12 月间, 浙江省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倪某、管理人员周某伙同公司其他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被
告人张某、洪某(另案处理)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部分垃圾未正规处
置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将生活垃圾交由上述个人
处置,对垃圾处置方式及结果不监管,最终导致 26 船共计 20088.89 吨生活
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 太仓段,65 船共计 22832.83 吨生活垃圾被运
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非法填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后果。
被告人张某系没有垃圾处理资质的个人,成某、杨某系浮吊船吊机操作
工,段某等四人系运输船船主。 张某从倪某、周某等人处承接垃圾处置业务
并以低价转交沙某(另案处理)等人处置。 2016 年 12 月 16 日、17 日晚上,沙
某组织、安排成某、杨某等人将段某等人驾驶船舶所载的四船垃圾抛入长江
太仓段 B5 浮标附近水域。
2016 年 12 月 19 日,江苏省太仓市启动供水突发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
案,致使该市集中式饮水水源第二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中断 48 小时 45 分、
第三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中断 55 小时。事发后,太仓市政府、上海崇明区政
府等部门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相关垃圾进行应急处置。 案涉垃圾被
非法抛江或非法填埋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打捞或挖掘、清运、处置案涉
垃圾及环境修复等费用,金额以千万元计。
经鉴定,案涉生活垃圾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向长江中倾倒有毒有害的垃圾不但给当地人民
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且严重破坏了长江的生态环境,于法不容。 土壤是重
要的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非法填埋
有毒有害的生活垃圾会导致毒害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
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破坏生态环境甚至
危害公众健康。 本案被告人不同程度的参与、实施了长江中倾倒垃圾或土
壤中填埋垃圾,数量成千上万吨不等,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从时间上
来看,本案被告人将案涉垃圾抛入长江与太仓市第二水厂、第三水厂取水中
断有一定因果关系。 属于法律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
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或非法填埋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活垃圾,
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跨省倾倒震惊全国
去年,江苏省高院发布 2017 年全省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十大环境
资源审判案件,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
山案”荣膺年度十大案例之首。
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 2016 年案发于苏州吴中区, 震惊全中国。
犯罪分子肆意破坏太湖西山风景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卑劣行径和严重后
果令人触目惊心。
环境是最基础、最普惠、最广大的民生,苏州两级法院对该案高度重
视。
苏州姑苏区法院一审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审判流程,澄清外部质
疑。 苏州市中院院长徐清宇更是亲自担任该案二审审判长,调查事实、研
究案情、辩法析理,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开开庭,当庭作出终审判决。
犯罪分子王某某、陆某某、孙某某分别被判污染环境罪、诈骗罪处以五年
半至四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新闻联播》栏目先后 3 次对此案一、二审情
况予以报道,为苏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打气、点赞。
2017 年以来,苏州市中级法院制定出台《为苏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意见》,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宏观指导和政策指引。 全市两级法院陆续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组建环
保案件专业审判队伍;优化全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推动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刑事惩治力度,彻底打
消成本利益驱动和犯罪嚣张气焰;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进一步完善生
态环境司法修复举措。
与此同时,苏州市中院将“谁执法谁普法”作为重要抓手,将执法办
案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制作环保司法公益广告,发掘环境治理典型案例,
强化环境执法司法联动,参与生态保护公益行动。 今年一季度专门召开
“司法服务和保障苏州高质量发展”大型新闻发布会,发布环资审判白皮
书,公布环保典型案件,推出十项司法措施,受到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周
乃翔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俞杏楠的批示肯定。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
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
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
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
重”:(一)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
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
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
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四)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
致使疏散、 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六)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的;(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
障碍的;(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
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
功能障碍的;(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十一)其他后果
特别严重的情形。
王岑 李雄 朱佳范 常法 金刚
垃圾大挪移 良心不会痛吗?
▲清运人员在处理堆积如山的长江口非法倾倒垃圾 ▲被跨省非法倾倒的太湖西山垃圾现场
9/江南都市/
3·15 特刊 社区版
2018 年 12 月 21 日上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长江口垃圾倾倒
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此案与此前发生的一度引发广泛关注的垃圾跨省
倾倒太湖案惊人相似, 总共 26 船计 2 万吨生活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
段、太仓段,65 船共计 2.28 万吨生活垃圾被跨省运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
地非法填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后果。
该案几名涉污染环境罪的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 其中三名主犯倪某、
周某、张某分别获刑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五年、四年三个月,并处一百万
元至四十万元罚金不等。 被告人成某等污染环境罪的从犯分别获刑有期徒
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五万元至六万元罚金不等。
垃圾乾坤大挪移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 她拥有独特
的生态系统,是重要的生态宝库。
2016 年 8 月至 12 月间, 浙江省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倪某、管理人员周某伙同公司其他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被
告人张某、洪某(另案处理)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部分垃圾未正规处
置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将生活垃圾交由上述个人
处置,对垃圾处置方式及结果不监管,最终导致 26 船共计 20088.89 吨生活
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 太仓段,65 船共计 22832.83 吨生活垃圾被运
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非法填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后果。
被告人张某系没有垃圾处理资质的个人,成某、杨某系浮吊船吊机操作
工,段某等四人系运输船船主。 张某从倪某、周某等人处承接垃圾处置业务
并以低价转交沙某(另案处理)等人处置。 2016 年 12 月 16 日、17 日晚上,沙
某组织、安排成某、杨某等人将段某等人驾驶船舶所载的四船垃圾抛入长江
太仓段 B5 浮标附近水域。
2016 年 12 月 19 日,江苏省太仓市启动供水突发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
案,致使该市集中式饮水水源第二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中断 48 小时 45 分、
第三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中断 55 小时。事发后,太仓市政府、上海崇明区政
府等部门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相关垃圾进行应急处置。 案涉垃圾被
非法抛江或非法填埋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打捞或挖掘、清运、处置案涉
垃圾及环境修复等费用,金额以千万元计。
经鉴定,案涉生活垃圾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向长江中倾倒有毒有害的垃圾不但给当地人民
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且严重破坏了长江的生态环境,于法不容。 土壤是重
要的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非法填埋
有毒有害的生活垃圾会导致毒害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
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破坏生态环境甚至
危害公众健康。 本案被告人不同程度的参与、实施了长江中倾倒垃圾或土
壤中填埋垃圾,数量成千上万吨不等,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从时间上
来看,本案被告人将案涉垃圾抛入长江与太仓市第二水厂、第三水厂取水中
断有一定因果关系。 属于法律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
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或非法填埋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活垃圾,
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跨省倾倒震惊全国
去年,江苏省高院发布 2017 年全省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十大环境
资源审判案件,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
山案”荣膺年度十大案例之首。
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 2016 年案发于苏州吴中区, 震惊全中国。
犯罪分子肆意破坏太湖西山风景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卑劣行径和严重后
果令人触目惊心。
环境是最基础、最普惠、最广大的民生,苏州两级法院对该案高度重
视。
苏州姑苏区法院一审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审判流程,澄清外部质
疑。 苏州市中院院长徐清宇更是亲自担任该案二审审判长,调查事实、研
究案情、辩法析理,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开开庭,当庭作出终审判决。
犯罪分子王某某、陆某某、孙某某分别被判污染环境罪、诈骗罪处以五年
半至四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新闻联播》栏目先后 3 次对此案一、二审情
况予以报道,为苏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打气、点赞。
2017 年以来,苏州市中级法院制定出台《为苏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意见》,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宏观指导和政策指引。 全市两级法院陆续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组建环
保案件专业审判队伍;优化全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推动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刑事惩治力度,彻底打
消成本利益驱动和犯罪嚣张气焰;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进一步完善生
态环境司法修复举措。
与此同时,苏州市中院将“谁执法谁普法”作为重要抓手,将执法办
案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制作环保司法公益广告,发掘环境治理典型案例,
强化环境执法司法联动,参与生态保护公益行动。 今年一季度专门召开
“司法服务和保障苏州高质量发展”大型新闻发布会,发布环资审判白皮
书,公布环保典型案件,推出十项司法措施,受到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周
乃翔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俞杏楠的批示肯定。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
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
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
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
重”:(一)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
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
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
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四)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
致使疏散、 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六)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的;(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
障碍的;(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
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
功能障碍的;(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十一)其他后果
特别严重的情形。
王岑 李雄 朱佳范 常法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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