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生效”, 只有签字,合同生效了吗?
发布:2019-11-15 15:01 来源:新民晚报社区版·长三角
案情
2017 年 5 月 6 日,A 贸易公司与 B 精密制造公司采购经
理方某,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 B 公司向 A 公司采购特
种原材料 20 吨,总价 220 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天 1‰,
合同最后约定“本合同经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合同生
效”。 因 A 公司经办人疏忽, 未要求 B 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
章。 随后 A 公司即完成送货,B 公司仓管员朱某在送货单上
签收。 2017 年 12 月 30 日,因 B 公司未能付款,A 公司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 B 公司支付货款 220 万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 40 万元。
争议
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本合同经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
公章合同生效”,现该合同上只有 B 公司采购经理签字,合同
生效是否生效?
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约定:“本合同经授权代表签字
并加盖公章合同生效”, 现该合同上只有 B 公司采购经理签
字,故该《采购合同》尚未成立生效,但 A、B 公司之间存在事
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判决 B 公司支付 A 公司货款 220
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驳回 A 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
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
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62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
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
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32 条:第三十二条当事人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
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5 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
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律师分析
本案中,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经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
公章合同生效”,即“签字”并“加盖公章”必须同时具备,合同
才能生效,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同。 《合同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为:“签字”或“盖章”,两者明显不同。 显然“签
字”+“盖章”≠“签字”或“盖章”。 现该合同上只有 B 公司采购
经理签字,且 A 公司无法举证 B 公司采购经理签字由 B 公司
书面授权,故法院认定该《采购合同》尚未成立生效是正确
的。
律师建议
在不少企业家的潜意识当中,认为只要自己不惹上官司
就用不着请法律顾问,这其实是一种缺乏市场经济头脑的想
法。 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创业初期企业,因管理者法律
意识淡薄,经济行为相当不规范,加之企业员工素质参差不
齐,合同乱写乱签现象相当普遍,本案中的《采购合同》就是 A
公司经办人从网上下载的。 没有专业律师把关,不出事则侥
幸逃过一劫,一出事整个企业就陷入极为被动的境地,严重
的甚至破产,企业家辛辛苦苦创下的基业,毁于一旦。
而聘请专业律师作担任法律顾问,不仅仅是为了“打官
司”,更重要的是预防“打官司”或者说为了不“打官司”。 事前
参谋,事中监控,事后补救,预防为主,这就是专业律师作为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重要性。 企业要想健康的正规的发展壮
大,离不开律师的保驾护航。 试想如果本案中的 A 公司聘请
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在律师指导下建立起完备严密的
合同审查制度,那么本案中的合同有可能在律师指导下进行
补缺,A 公司在诉讼中也不会如此被动了。
结语
以下是一段某公司老板和律师的经典对话,作为结语:
客户:“律师,我怎么觉得你在整个事情的处理过程中没
起多大作用。 ”
律师:“你走过大桥吗?”
客户:“走过。 ”
律师:“桥上有栏杆吗?”
客户:“有。 ”
律师:“你过桥的时候扶栏杆吗?”
客户:“不扶。 ”
律师:“那么,栏杆对你来说就没用了?”
客户:“那当然有用了,没有栏杆护着,掉下去怎么办?”
律师:“可是你并没有扶栏杆啊?”
客户:“可是…可是没有栏杆,我会害怕! ”
律师:“那么,律师就是桥上的栏杆! ”
【律师简介】
周春磊律师,江苏省苏州人,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法
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主任律师。 苏州市优秀律师、高级工
程法务咨询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注册会员、苏州市姑苏区
律师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纪律委员会及财经委员会委
员、建筑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
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副监事长;苏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执业
考核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江
苏省律师协会复查工作委员会委员。
周春磊律师善于在法学理论与实际案情紧密结合的基
础上,巧妙运用谋略,以法律所允许的途径或方式,竭力实现
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之维护。 执业至今,已办理各类刑事、民
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数千余件,并以重大、疑难的民商事案
件居多。
近二十年的执业律师经历,周春磊律师凭借着对律师事
业的热爱和执着,一步一个脚印,以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和优质高效的服务品质,赢得了客户的
信赖和好评;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后,其严肃认真的治所态
度、勤勉好学的进取精神和严于律己的人格魅力,使蓝之天
所汇集了一批讲政治、懂业务、有理想、肯奉献的年轻律师;
以周春磊律师为代表的蓝之天所这个集体,勇于开拓,锐意
进取,将蓝之天所建成了规范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律师事
务所。
周春磊律师所在的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创立于 1993
年 12 月,是苏州市历史最悠久的老牌律师事务所之一。 蓝之
天律所自创立以来一直坚持“政治引领、以党建促所建,以所
建促发展”的办所理念,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近年来,
蓝之天律师,特别是蓝之天党员律师以专业、敬业、诚信的法
律服务,赢得了老百姓的欢迎与良好口碑。
蓝之天律所自成立以来,先后荣获“苏州市群众满意的
文明法律服务单位”“苏州市先进律师事务所”“苏州市优秀
律师”“苏州市姑苏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苏州市优秀律师事
务所”“姑苏区优秀党员律师”“优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优
秀党支部书记”“苏州市知名商标”“苏州市法治微电影一等
奖”“苏州市律师行业党建示范点”等荣誉称号。
蓝之天简介:
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创立于 1993 年 12 月 18 日,系
苏州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江苏省历史悠久的合
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培养造就了大批法律专业精英,为委
托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为苏州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起了
很大的推动作用。由于优良的法律服务和坚持“诚实信用”之
宗旨,蓝之天在苏州享有较高的声誉和知名度。
蓝之天律师注重全面掌握并深刻理解的法律制度,更注
重根据特色灵活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技巧和方法,精于
办理各类艰深复杂的法律事务。有若干典型案例,切实维护
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对律师和法律应有的尊
重。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蓝之天在多个业务领域培养了自
己的专业精英,擅长在刑事辩护、房地产业、民商事合同、知
识产权、医患纠纷、劳资和社保纠纷、公司并购等领域为苏州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结合苏
州外向型经济迅猛发展的大环境,蓝之天培养造就了一批在
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知识产权颇有研究的年轻律
师,愿意与苏州地区的外资企业和外向型企业共同繁荣和发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