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之辩: 下车后 还属于“本车之人”吗?

发布:2019-10-20 16:04    来源:新民晚报社区版·长三角
2016 年 12 月 11 日,钟某驾驶变型拖拉机沿苏州工业园
区新江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新江路中国邮政门口附近路段处
停车下客时,其车上乘坐人王某下车时与沿新江路由北向南
行驶的仝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王某受伤,后交
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王某、仝某分别承担
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乘坐人王某住院治疗出院后,2017 年 6 月 12 日,苏州同
济司法鉴定所受委托就王某伤残情况、误工、营养、护理期及
护理人数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某因车祸致左
内、外踝骨折,遗留左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误工期
为六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三个月;营养期为三个月。
上述事件中王某和保险公司产生了较大争议,不能就事
故责任和赔偿达成一致,最终起诉到了法院。 双方争议的焦
点在于,王某是否属于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是否属于交
强险赔偿范围?
王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王某是在乘坐承保的车辆下车时发生
的交通事故,属于承保车辆的车上人员,根据交强险条例的
规定,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规定:“本
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
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法律法规中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上乘客、安全注意义务
的条文包括以下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
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
交通安全的规定。 ”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
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
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
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
全后通过。 ”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
内支付王某赔偿款 120000 元。
二、 仝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赔偿款
16506.78 元。
三、 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赔偿款
33013.56 元。
四、登记车主未到庭做出说明应就钟某赔偿款向王某负
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给了我们一些启示,本案被告保险公司以王某属
于保险公司承保车辆的车上人员,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为由
提起上诉。 交强险的承保对象是:“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之
外的其他第三人。 对于“本车人员”法律并未明确界定,因此,
要根据实际情势进行不同的判断,本案中乘坐人王某横过道
路时未能确认安全后通过,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不
属于本车人员。 故而,王某明显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保
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向王某做出赔付。
个人简介
高振丹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从事法律职业十余
年,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大案要案,为委托人挽回了数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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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之天简介:
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创立于 1993 年 12 月 18 日,系
苏州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江苏省历史悠久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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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之天律师注重全面掌握并深刻理解的法律制度,更注
重根据特色灵活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技巧和方法,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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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专业精英,擅长在刑事辩护、房地产业、民商事合同、知
识产权、医患纠纷、劳资和社保纠纷、公司并购等领域为苏州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结合苏
州外向型经济迅猛发展的大环境,蓝之天培养造就了一批在
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知识产权颇有研究的年轻律
师,愿意与苏州地区的外资企业和外向型企业共同繁荣和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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