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预防处理 与员工的劳动争议
发布:2019-10-31 10:47 来源:新民晚报社区版·长三角
案例一、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
【案情介绍】 李某为 A 公司员工,2016 年 5 月 19 日,A 公
司以李某私下制作手指模,交由其他同事代其打卡,严重违
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李某以 A 公
司违法解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以 A 公司未能
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为由,支持了李
某的主张。 后 A 公司提起诉讼,在诉讼中 A 公司不断补强证
据,最后法院判决 A 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以法释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
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
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
任。 本案中,用人单位之所以在仲裁中败诉主要因为证据不
足,后来在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断补强证据,法院最终认
定用人单位所提交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从而采
纳了用人单位的主张。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要注意保存用工管理过程中的相
关证据,例如员工考勤记录、处罚决定等,并在诉讼的过程中
尽可能地收集一切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以免在产生
纠纷时因证据不足而败诉;也提醒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
要诚实守信,不要虚构事实,劳动者必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虚假陈述、捏造事实等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败诉,亦
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二、“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之争议
【基本案情】2017 年 9 月 1 日王某与 B 公司签订劳动合
同, 合同期限内,B 公司以王某怀孕导致公司增加人手为由,
减少王某的提成比例。 因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医疗
费以及提成差额等问题产生争议,王某于 2018 年 2 月 4 日申
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4 日存在劳动关系、B 公司应支付医疗费 1878 元、 驳回王某
的其余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支持王某主张,并判
决 B 公司支付提成差额 3438 元。
【律师以法释例】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的女职工给予一系列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
其工资待遇等劳动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侵
害女职工“三期”劳动权益。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王某怀孕导
致公司增加人手为由, 并未按照约定提成比例向其发放提
成,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三期”女职工而言,处于生理
的特殊时期,与正常时期相比劳动能力是有一定障碍,故为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作了一些
特殊保护规定。 向劳动者发放提成虽是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
权,上述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也应按照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的约定进行支付。 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
《补充协议》等的约定,且 B 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王某因怀孕
没有或减少给公司创造利润,故 B 公司应按照双方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的提成比例标准向王某支付提成。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要掌握关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
乳期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 排除对女职工特别保护的误解,
加强对怀孕女职工的关怀和管理,也要避免女职工利用怀孕
骗取用人单位工资和社会保险, 从而提高用人单位管理效
率,降低用工风险;也提醒广大女性劳动者要懂得保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即使处于“三期”特殊时期也要遵守法律、法规
及单位的规章制度。
案例三、竞业限制之争议
【案情介绍】 张某于 2015 年 3 月入职 C 公司,2016 年 9
月,张某以个人原因辞职,并与 C 公司签订《保密竞业补贴协
议》, 约定其在离职后二年内不得从事电脑芯片相关行业工
作, 也不能将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016
年 10 月,张某入职于 D 公司,D 公司的经营范围与 C 公司相
一致。 C 公司知悉后起诉张某请求支付违约金。
【律师以法释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
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
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
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张某仅是一名普通的
一线操作工,既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且公司
也未举证证明张某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以张某不
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
竞业限制协议对张某并无约束力,故 C 公司无权要求张某支
付违约金。
【律师建议】 竞业限制制度本意是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或者技术,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业限制主体、范围、
地域、期限内,合法合理运用竞业限制条款,保护公司商业秘
密或者技术,以求得自身长远发展。 但是如果滥用竞业限制
条款,不仅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亦有可能给单位自身带来
一定负面影响。
徐玲律师,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毕业于南京大学,自 2006 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扎
实的、良好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经济合同,房产婚姻,债权回收,行政诉讼证据调查等各类案
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畏权势,刚
正不阿,兢兢业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
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来,办理了大
量各类诉讼、仲裁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听取当事人陈述耐心细致、法律分析全面
精准、应诉策略高效专业的执业特点,成功代理了涉及民事、
商事、行政、刑事等各类法律案件,运用独特的思维方式,办
案技巧,有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评
价,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
蓝之天简介:
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创立于 1993 年 12 月 18 日,系
苏州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江苏省历史悠久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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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为苏州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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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之天律师注重全面掌握并深刻理解的法律制度,更注
重根据特色灵活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技巧和方法,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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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蓝之天在多个业务领域培养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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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知识产权颇有研究的年轻律
师,愿意与苏州地区的外资企业和外向型企业共同繁荣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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