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并购中 高管人事安排 之风险防范

发布:2019-09-25 20:42    来源:新民晚报社区版·长三角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为了做大做强或为了资金
运作频频展开并购,并购作为企业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也越来越多地
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备受瞩目的一道亮丽的彩虹。 但是,在并购过程
中,由于购并方的疏忽,没能注意原来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安排,往往
会导致这样那样的纠纷,并给购并方带来损失。
2014 年 3 月 28 日,苏州某公司设立句容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
张先生、李女士分别任句容某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会计。 2016 年 4
月,南京某知名房地产公司通过并购成为句容公司的控股股东。 并购
协议中约定:解除句容公司目前全部人员,句容公司的员工统一由南
京房地产公司负责招聘、 管理并按南京房地产公司的薪酬体系执行;
苏州公司委派副总经理与财务副经理各一名。 随后,句容公司解除了
除张先生李女士之外的全部员工。
2018 年 3 月 27 日, 张先生、 李女士分别以句容公司拖欠工资为
由,将句容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要求共计高达 120 万元
的经济赔偿。 庭审过程中,句容公司认为 2016 年 4 月企业并购之前张
先生李女士与句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购之后张先生李女士为苏州
公司派驻人员与句容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所以 2018 年 3 月 27 日之
时张先生李女士是否为句容公司的员工是本案胜败的关键,庭审双方
也主要围绕此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 句容公司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
交了《并购协议》《派驻人员工资发放联系函》等证据。 本案经过了劳动
仲裁、一审、二审,均认定张先生李女士与句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
持了张先生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周刚律师认为,南京某知名房地产公司在
本案中主要错误有 2 处:1、并购协议中虽然有张先生李女士的工作安
排,但其效力不及与张先生李女士二人。 南京公司应当要求张先生李
女士二人与句容公司、苏州公司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明确张先生李女
士二人不再是句容公司员工而是苏州公司的派驻人员。 2、并购之后虽
然张先生李女士二人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没有变化,但是用
工主体发生了变更,句容公司应当与张先生李女士二人签订《解除劳
动关系协议书》。 周刚律师说:“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一方是员工一方是
用人单位的特殊案件,在举证责任、庭审安排上由其特殊性。 由于一方
是公司是管理者,另一方是劳动者是被管理者,法律为了平衡双方地
位上的不平等,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公司苛以更高的证明责任。 所以
公司在用工时,一方面需要合法用工,另一方面注意合法用工证据的
保存”。
周刚律师简介
周刚律师江苏省徐州市人, 现为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姑苏区优秀党员律师。 本科毕业于
南京大学,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曾在企业中担任高管,对民商事
法律、公司法、以及劳资关系处理上有独到见解和研究,具有丰富的执
业经验。 周刚律师工作认真负责、耐心细致、以扎实的法律知识、良好
的专业服务获得众多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蓝之天简介:
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创立于 1993 年 12 月 18 日,系苏州首批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江苏省历史悠久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
一,培养造就了大批法律专业精英,为委托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为苏州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由于优良的法律服务
和坚持“诚实信用”之宗旨,蓝之天在苏州享有较高的声誉和知名度。
蓝之天律师注重全面掌握并深刻理解的法律制度,更注重根据特
色灵活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技巧和方法,精于办理各类艰深复杂
的法律事务。有若干典型案例,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
当事人对律师和法律应有的尊重。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蓝之天在多
个业务领域培养了自己的专业精英,擅长在刑事辩护、房地产业、民商
事合同、知识产权、医患纠纷、劳资和社保纠纷、公司并购等领域为苏
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结合苏州外向
型经济迅猛发展的大环境,蓝之天培养造就了一批在国际货物贸易、
国际投资、国际知识产权颇有研究的年轻律师,愿意与苏州地区的外
资企业和外向型企业共同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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