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检法合力打击“拒执罪”

发布:2021-03-29 15:25    来源:新民晚报社区版·江南都市

苏州公检法合力打击“拒执罪”

2021年3月1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公安局在苏州中院联合召开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公检法合力打击“拒执罪”的最新进展,并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以及《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开展专项行动,已梳理线索29条

“拒执罪”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万江在发布会上表示,“拒执犯罪实际上是规避执行的终极形态。有的被执行人表面上无财产,实际上却住豪宅、开豪车,这类现象为老百姓所深恶痛绝。而解决这类问题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加强公检法等政法机关的通力协作,切实凝聚工作合力,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联动机制。”

从今年3月1日开始,公检法部门启动联合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

此前,在市委政法委主导下,市公检法司等机关还会签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打击拒执犯罪联动机制的通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统一拒执罪立案标准,并提出了落实监督考核的具体要求。

截至目前,市中院已梳理了29件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集中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市公安局第一时间启动侦查程序,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同步跟进。

形成打击拒执罪高压态势

“召开本次新闻发布会,就是要在前期工作成果基础上,积极向社会传递全市政法机关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吴万江说。

当天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列举了涉嫌拒执犯罪的各类情形,责令所有苏州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通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

上述通告还明确: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的,公诉机关经审查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本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拒不投案自首,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沈如表示,“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只是开启联合打击行动的序幕,下一阶段,我们将将加大线索查处力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展示打击拒执犯罪的成果,发布典型案例,扩大社会影响。”

【典型案例一】

追回他人欠款却不肯还自己的债,判了!

在苏州市某五金商行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陈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姑苏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9年1月24日,陈某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向其退付案外人履行的233522元工程款后,通过个人消费、转账将上述款项消耗殆尽。2019年11月14日,陈某在接受姑苏法院调查时,谎称其在园区法院案件中的债权尚未全额实现,以此逃避姑苏法院的执行,最终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无法实现。姑苏法院遂于2020年6月22日将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迅速立案侦查,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及时全面取证,查明陈某为逃避执行,转移自己收到的工程款,拒不履行债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事实,并于7月7日在常熟将陈某抓获。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姑苏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该案中,公安机关收到法院移交的犯罪线索,第一时间立案侦查,高效取证并抓获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惩治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对规避执行的债务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典型案例二】

执行期间卖房搞投资 血本无归还触刑

2013年6月,郑某向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70万元,后仅归还本金20万元。农商行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3月,法院判决郑某归还农商行本息合计151万余元。因郑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农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郑某出售其名下位于北京某处的房产,得款283万元。郑某没有将钱款用于偿还债务,而是投入期货、股市,指望大赚一笔后再还债,最终血本无归。郑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导致法院判决无法得到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4月14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郑某依法提起公诉。9月2日,郑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该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与法院一道破解执行难题,既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也充分彰显司法权威,共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三】

拒不腾空法拍房屋 犯拒执罪获刑7个月

园区法院受理的某银行诉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园区法院传唤王某到庭,告知其拒不履行及对抗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但王某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园区法院申请拍卖涉案房屋,园区法院依法向王某送达拍卖裁定并在此传唤王某到庭,王某拒不到庭,亦不主动腾空房屋。2019年2月20日,园区法院组织凌晨行动,在王某住所张贴传票传唤王某到庭处理执行事宜,王某拒不到庭。此后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园区法院陆续对王某两次拘传、三次司法拘留,先后对涉案房屋强制开锁、强制断水断电。经执行人员释法明理,王某虽曾作出搬离、腾空房屋的承诺,但最终仍然拒不履行。2020年8月13日,园区法院将王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被逮捕后,其家属主动将涉案房屋腾空交由法院处置。鉴于王某家属后来积极配合执行,且王某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园区法院判决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该案中,法院将王某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捍卫了司法权威,同时也促使执行案件顺利推进,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刘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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