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全市政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2022-12-28 11:53    来源:长三角时讯
苏州全市政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马某某未将售房款清偿判决确定的债务被刑事自诉案
 
基本案情
邱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姑苏法院判令马某某归还邱某某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因马某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邱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姑苏法院依法查封了马某某名下的一套房产,马某某以自行变卖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房产查封。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法院将上述房屋解除查封,并明确告知马某某将售房款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如有违反将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嗣后,马某某在房屋售出后,未按承诺将收到的房款归还本案债务。
2022年8月,邱某某向姑苏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案件受理后,马某某慑于刑事制裁压力,申请由其亲属另行提供房产拍卖处置,但仅同意将部分拍卖款项用于清偿本案债务。
2022年11月,姑苏法院认定马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在人民法院判决的拒执罪案件中,自诉案件的比重正在逐年上升。自诉方式弥补了单一公诉方式救济的不足,有利于形成打击合力,对高效打击拒执犯罪、推动案件顺利执行意义重大。
姑苏法院立案受理该起刑事自诉案件,对本案被执行人产生了巨大的心理震慑,促成其亲属主动提供替代财产用于案件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申请执行人的部分损失。当然,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拒不履行在先,后续补救又不能完全弥补,其仍应依法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
 
 
案例二:
徐某拒不迁出房屋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徐某、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姑苏法院判决徐某、倪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并有权以两被告名下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款优先受偿。因被告人徐某、倪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限期徐某搬离抵押房屋,徐某以种种理由拒不搬离,法院依法对该房屋采取了停水、停电、停气措施。此后,法院执行人员对现场进行再次勘查,发现徐某以私装水表、接通自来水管并以水泥封盖等方式对抗执行,徐某在核查过程中拒绝配合,并持菜刀威胁执行人员。鉴于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姑苏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姑苏检察院向姑苏法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徐某主动腾空房屋并交付法院拍卖。
2022年2月,姑苏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私装水表、接通自来水管并以水泥封盖等方式对抗执行,已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其在执行人员现场勘查过程中持刀威胁执行人员,更属性质恶劣,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为统一办案标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构成拒执犯罪。该《工作指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法院为实现顺利清场对房屋、土地采取断水、断电措施,执行义务人又通过私拉电线、私接管道等方式对抗执行的,属于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案例三:
沈某拒不交付车辆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沈某与某单位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吴中法院依法判决沈某返还某单位50万元。因沈某未依法履行,法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沈某一直未履行。经调查,法院发现沈某名下有宝马轿车一辆,遂责令其将该车交由法院处置,并释明了拒不交车的法律后果。沈某以该车系其父母出资购买为由拒不交付,法院决定对沈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但沈某仍不交付。吴中法院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关于建立车辆执行查控协作机制的备忘录》的规定,向交警部门报送了该宝马车信息,后沈某在驾驶该车途中被交警当场控制。因沈某拒不交付车辆的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吴中法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沈某主动投案,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2022年8月,吴中法院认定沈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局建立的车辆执行查控协作机制,为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车辆提供了强大手段,通过公安机关路网系统24小时的实时监控,车辆查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吴中公安机关与法院密切配合,对规避执行行为“零容忍”,由交警部门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的车辆,由刑侦部门立案侦查,促使犯罪嫌疑人投案。此案的办理既对申请执行人的诉求作出了回应,又打击了被执行人的拒执犯罪行为,维护了司法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案例四:
陈某某驾车冲击执行现场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及其名下公司为他人向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因主债务人逾期未还,债权人诉至常熟法院,法院判决陈某某及其名下公司在最高额1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程序中,执行人员调查发现陈某某名下有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由陈某某实际控制使用,但其未向法院申报该项财产。2021年1月25日中午,执行人员进入陈某某名下公司扣押前述车辆,陈某某突然出现,强行开启车门进入驾驶室,以驾车冲撞现场人员的暴力、威胁方法冲击执行现场,并不顾执行人员阻拦驾车逃离现场,公然转移财产,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2022年5月27日,常熟法院认定陈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除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陈某某将法院查扣车辆强行开走,公然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以暴力、威胁方法冲击执行现场,严重威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常熟法院对陈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表明了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零容忍,对威胁侵害法官履职行为零容忍。
 
 
案例五:
某保洁公司拒不履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行政罚款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太仓某保洁公司因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表、未配套相关水污染防治设备,被环保部门罚款21万余元。该公司未按时缴纳罚款,环保部门向太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某保洁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报公司已倒闭,无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5月,太仓法院在企业信用修复“暖企”行动中,发现该公司有持续纳税记录,便向高某核实,其谎称系他人借用公司名义经营,再次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经法院调查发现,高某改变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后一直持续经营,公司账户近年来业务款超200余万元,且高某存在用个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用公司营利购置宝马轿车等情形。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虚假申报公司财产,法院对高某罚款5000元,高某缴纳法院罚款后,仍然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太仓法院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高某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履行了21万余元罚款。
2022年11月,太仓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太仓某保洁公司罚金五千元,判处高某拘役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市第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被判拒执罪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罚款,申请强制执行需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强制执行的裁定,裁定准予执行后由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环保部门作出罚款,经法院审查裁定准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实陈述、虚假申报财产,隐瞒公司改变经营场所后长期经营的事实,且法定代表人存在用个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用公司营利购置高档轿车等情形,规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六:
浦某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浦某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浦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某建设公司向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工程款60万元。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浦某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15年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园区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浦某财产线索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浦某仍拒不履行。法院查明,浦某在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先后与配偶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和一辆奥迪轿车,为了抗拒法院执行,浦某与其配偶协议离婚,并放弃房产所有权,将房产转移登记至配偶一人名下。园区法院认为浦某的行为涉嫌拒执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浦某自动投案,并将本案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2022年11月,园区法院认定浦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浦某为了抗拒法院执行,采用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夫妻共有财产转移到配偶一人名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七:
某机械公司擅自转让到期债权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常熟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在明知该机械公司有大量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且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将该机械公司享有的第三方债权转让给案外人陈某某,陈某某通过诉讼执行程序,取得了本属于该机械公司的权益共计30余万元,致使该机械公司本应用于履行在先判决、裁定的财产被转移。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常熟某机械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周某某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常熟某机械公司、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2022年11月,常熟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常熟某机械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通过转让自身债权的方式,拒不执行在先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法律义务,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一种典型方式。目前全省法院已开通审执关联案件搜索功能,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关联案件筛查,常熟法院准确掌握了周某某债权转移的相关犯罪线索,精准打击了涉案拒执犯罪行为。在信息化时代,大数据会化身为放大镜和追踪器,让更多规避执行者“无处遁形”。
 
 
案例八:
蔡某某隐匿财产并虚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2014年,谢某与蔡某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家港法院判决蔡某某等人共同还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因蔡某某等人未能履行,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法院接到举报称蔡某某近期一直驾驶一辆宝马汽车,疑似隐瞒、转移财产。经调查,法院发现蔡某某借用他人名下银行卡进行交易结算和个人消费,并以案外人李某某名义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供自己使用。法院依法对该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蔡某某又串通亲友虚构“车辆已转卖他人”的事实并提起执行异议,意图阻碍执行。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了异议请求,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罚款,将蔡某某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归案后,蔡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一直辩解,可以先执行其他共同还款义务人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故其不构成拒执罪。经法院审理查明,其他共同还款义务人未能足额偿还谢某的借款。
2022年11月,张家港法院认定被告人蔡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执行异议制度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权利不得滥用,绝不允许被执行人滥用异议权达到其阻却执行的目的。本案中,被执行人蔡某某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宝马车,并伙同他人虚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意图阻却法院执行,已构成拒执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另外,蔡某某虽然是共同还款义务人,但只要其在执行中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并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即构成本罪,其他共同还款义务人即使被判令承担还款义务,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
 
 
案例九:
薛某某“巧”借隐名产权转移动迁款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5年,薛某某与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等7个案件,法院判令薛某某共计偿还借款7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其未履行义务,虎丘法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薛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分别于2014年5月29日、6月13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其仍未履行完毕。
后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发现薛某某隐瞒了其以案外人名义隐名持有一处商铺部分产权的事实,并于2021年4月指使案外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动迁安置补偿款146万元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用于支付个人其他债务,拒不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虎丘法院将相关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薛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2年11月,虎丘法院认定薛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恶意隐瞒、转移资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常见形式,如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将大大助长拒执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本案中,被执行人利用隐名持有财产这一特殊情况转移资产,虎丘法院有效运用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固定被执行人拒执的相关证据,依法追究了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此案的办理对那些身背债务却心存侥幸、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起到了强大震慑作用,同时也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打击拒执犯罪营造诚信社会的坚强决心。
 
 
 
案例十:
吴某某执行和解后转移房屋变卖款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相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吴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本息15万余元。因吴某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王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吴某某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后王某某与吴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和解当日吴某某付款6万元,2020年7月底前再付余款。吴某某向案外人张某借款6万元支付了首期款后,王某某申请解除了该案对吴某某名下房产的查封措施。法院对该房产解除查封后,吴某某立即将该房出售,并将售房款转入其朋友周某银行卡中,该款已被花费,致使执行和解协议无法履行。
在房产出售过程中,吴某某为了解除房产抵押,在已向案外人张某借款6万元未还的情况下,虚构其出售房产后即会归还钱款,骗取被害人张某15万余元用于归还抵押权人,但售房后拒不还款。
2022年11月,相城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吴某某通过虚假和解使申请执行人同意解封房产后,又将房产转让给他人,售房后拒不履行和解协议,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该行为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侵害了司法执行活动的正常秩序,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吴某某还有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又构成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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