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凭实力带走‘前任’的客户……” 侵权!
发布:2019-12-30 19:39 来源:新民晚报社区版·长三角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0日,A公司与赵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13年2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止。合同约定:A公司安排赵某某国际贸易部岗位工作,赵某某不得泄露A公司的商业秘密。合同签订后,赵某某成为A公司的员工,从事对外贸易。在赵某某为A公司负责对外销售期间,某境外ABB公司系赵某某经手联系的客户。通过A公司的电子邮箱平台,赵某某以“Amy”或“AmyZhao”的英文名与该境外ABB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大量的电子邮件往来,内容包括购买产品的种类、规格、价格、交货期限、付款和包装方式等方面。期间,赵某某为A公司与该境外ABB公司完成多笔车用灯具交易,A公司因此获得了相应的收益。在赵某某工作期间,A公司除支付工资外,另按赵某某对外销售所完成的业绩给予一定的提成。2016年3月劳动合同期满后,赵某某离开了A公司,但承诺保守A公司包括客户资料在内的商业秘密。同年9月始,赵某某受雇于B公司。之后,B公司与该境外ABB公司达成了发光二级管(LED)的买卖业务,该境外ABB公司于2017年5月支付给B公司货款共计280000美元。2007年11月27日,A公司以赵某某和B公司侵犯经营秘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赵某某和B公司侵犯A公司境外ABB公司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2.赵某某和B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3.赵某某和B公司共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4.赵某某和B公司共同承担A公司的律师费、合理调查费用共计10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1、涉案客户名单是否构成经营商业秘密?2、赵某某与B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A公司主张的经营秘密以及是否应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此,赵某某与B公司抗辩:1、从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境外ABB公司的联络方式及需求不属于商业秘密;2、有充分证据证实B公司与境外ABB公司系通过参加在上海举办的国际展览会及网络等公开渠道建立业务关系,故B公司没有侵犯商业秘密;3、B公司既不知道A公司与赵某某之间的保密约定,也没有与赵某某建立劳动关系;4、A公司与B公司的产品不存在竞争关系,两者的业务内容、交易方式完全不同,事实上,A公司也没有遭受任何损失。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一、赵某某与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A公司与境外ABB公司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二、赵某某与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A公司损失人民币200000元;三、赵某某与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A公司合理的律师和调查费损失计人民币50000元;四、驳回声光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侵权的判定一般采用“相似+接触并排除合法来源”的规则。基于以下理由,可以认定赵某某与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主张的经营秘密:
(1)赵某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直接负责该公司与境外ABB公司的相关业务,该事实由A公司提交的赵某某与境外ABB公司业务洽谈过程中的电子邮件记录打印件、车票和报销单,及(2018)某某证字第68号、70号、71号公证书等证据证明;(2)鉴于赵某某在A公司工作时负责与境外ABB公司的业务,必然知悉涉及该客户的经营信息。其于2016年3月离开A公司,同年9月进入B公司工作,B公司显然具有利用赵某某所掌握之经营秘密的有利条件。(3)根据A公司提供的(2018)某某证字第67号公证书,境外ABB公司的负责人通过电子邮件回复称:“她(指赵某某)联系我并给我介绍了另外一家公司--B公司”。虽然该证据的性质属于证人证言,而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但结合上述第二点认定的事实,应推定B公司是使用了赵某某披露的经营秘密。(4)B公司与境外ABB公司交易的发光二极管(LED)本身就是制造LED车灯最主要的组件,两家公司的业务事实上也存在竞争关系。A公司的可得利益由于B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损害。据此,可以认定赵某某与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主张的经营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民事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
近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2019年版《世界知识产权报告》,揭示全球创新新趋势,再度肯定中国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进步。之所以说“再度”,是因为今年10月该组织在其发布的《世界知识产权指标》年度报告中指出,2018年全球专利、商标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量再创新高,其中中国专利和商标申请数量最多,推动了知识产权需求的整体增长。再往前3个月,该组织参与发布的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显示,中国连续第四年保持上升势头,排在第14位,较去年上升3个位次。知识产权已成为中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驱动力。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数量达到约154万件,占全球总量的46.4%,数量居全球第一;同年,国外在华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4.8万件,同比增长9.1%,实现“十三五”以来最快增速……如今,中国高科技企业已实现从模仿者向全球创新领先者的华丽转身(摘录自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 题:中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发展“护航”)。
笔者作为成功办理多起商业秘密诉讼案件,并长期担任多家高科技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近二十年律师,向企业家提出建议如下:
(一)企业内部应当建立系统、严密、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仅仅靠员工入职时签订的一份《保密协议》是远远不够的。员工入职时的培训、员工手册等企业内部相关制度的合法合规制定、保密措施的合理到位、知识产权管理岗位的设立……需要系统、严密、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来逐步执行到位,来预防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
(二)对已经发生的商业秘密泄露应当注意及时合法有效取证固定侵权事实
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比较高,一般需要对取证过程进行全程公证。如本案中,原告A公司就提供了多份公证书来证明相关侵权事实,法院亦依据法律规定推定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公证书为A公司的胜诉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公证取证,也需要由专业律师与公证处紧密配合,针对相关细节做出具体安排,从而保证公证书内容及流程的合法有效。
(三)聘请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团队
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办。无论企业日常管理,还是应对已经发生的商业秘密泄露危机,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团队,无疑是企业的定海神针。
结语: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意见要求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相信随着相关知识产权立法的修改完善,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实践保护力度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难将会彻底改善!